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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现就苏州市医疗机构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卫生服务和医院防控工作,公告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卫生服务期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

为全面保障公共卫生和生命安全,坚决有效遏制疫情在医疗机构的发生和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江苏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的有关要求, 在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春节期间后院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上,现就加强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卫生服务和苏州市医院防控工作,公告如下:

关于继续暂停苏州市各门诊部门诊的通知

首先,医疗机构应该做到:

(一)根据《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医疗服务的通知》,各类门诊及诊所(包括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将于2月9日起继续停止诊断。

(2)综合医院的口腔、眼科、耳鼻喉科、整形(美容)外科、体检等相关专业非必要诊疗项目全部暂停,只保留必要的急救服务。

(3)医疗机构暂停选择性和其他非紧急手术和检查,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住院治疗。

(4)医疗机构应在所有门诊和急诊的入口处独立设置预筛选和分诊台。发热门诊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说明应清晰。

(5)医疗机构应减少出入,并在所有入口设置温度监测点;所有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必须戴口罩,并进行体温测试。

(6)医疗机构应对所有员工进行全面、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包括在医院工作的第三方单位人员,并进行登记确认。

(七)医疗机构对所有在岗人员进行日常体温测量,并做好登记。在医院外经营的商店、药店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医院工作的人员进行调查。工作人员、患者家属食堂取消食堂。

(八)医疗机构应当完善医院感染应急预案,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控制知识培训,并开展演练,特别是对入院程序的全过程进行综合培训。

(9)医疗机构应做好医疗器械、污染物品、物体表面、地板、电梯室等的清洁和消毒工作。,规范开展空空气消毒,做好医务人员的消毒和手卫生工作,并采取标准化隔离和防护措施。

(10)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内部非医疗公共区域(如挂号窗口、收费窗口、住院商店等)的感染防控。)、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特别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并将院内感染的风险降至最低。

二、患者应做到:

(一)患者应主动告知与疫情有关的个人旅行、居住和接触史。如果患者故意隐瞒病情,造成疫情扩散,或拒绝落实防控措施,将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二)住院病人,一般不允许探视,确需陪护的,只安排固定的陪护人员,并戴口罩。

(三)没有紧急医疗需要,所以暂时不去医疗机构;如果真的有必要去看医生,应该提前预约。如果你需要在参观期间排队等候,你应该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医疗服务提倡移动支付。

(四)本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特殊需要暂停现场服务的。家庭医生将通过电话随访对签约对象进行健康咨询,签约对象也可以通过电话咨询家庭医生。

(5)儿童计划免疫应提前计划。按计划时间接种疫苗,成人接种服务应暂停。产后访视通常通过电话或视频进行。

上述暂停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将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在另行通知的时间内恢复诊疗。有关医疗机构立即通知已预约的患者暂停治疗,并做出相关解释。同时请注意医院的具体通知。

苏州市卫生委员会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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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继续暂停苏州市各门诊部门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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