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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对于租赁房屋,出租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申报登记信息。江苏省政府日前公布了《江苏省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条例》!

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申报登记信息。登记信息不按要求申报或者传递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处罚,并记入信用记录。

11月16日,江苏省政府公布了《江苏省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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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应依法遵守下列要求:

(一)核对承租人、经办人、实际居民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登记的相关资料,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出租房屋居住信息(以下简称申报登记信息);

(二)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居留登记和居留许可;

(三)承租人变更或者停止租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四)发现承租人、实际居民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5)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监督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如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或通知承租人消除;

(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要求。

出租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之一申报登记信息:

(一)通过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独立申报;

(二)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委托的公安机关申报;

(三)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出租房屋的,可以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申报同意;

(四)通过房屋所在地的物业服务企业举报;

(五)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举报。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约定应当申报登记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收到登记信息后,应当自收到信息之日起7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于已经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登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向公安机关推送信息,出租人不再申报登记信息。

标题:江苏新规!苏州出租屋登记信息是否会计入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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