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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宝勋(记者青雪)昨天,十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市供水条例》。条例共七章四十四条,确定规划建设、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设施管理和维护的文案,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于2021年3月22日实施。

《苏州市供水条例》是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正式项目,年被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列为优秀立法示范项目。十六届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苏州市供水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农委、市水务局、市司法局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实践,对草案进行了五次撰写和修改,并通过苏州市人大网、苏州市人大微信公众平台、中国苏州网同步发布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鼓励学校、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通过管道建设直饮水设施。引诱供水企业和社会资本在居民区、旅游景点(点)、星级酒店等公共场所建设管道直饮水设施。从事管道直饮水供应的公司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据悉,目前我市已根据直饮水全网要求做了相关规划,并在平江路、山塘街、拙政园投资建设了公共直饮水平台。条例还规定,新改扩建水厂应同时建设深度处理设施,使工厂水质逐步达到直饮水的要求。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户应当按照供水合同缴纳水费。供水公司应提供水费网上查询和欠费提醒服务,拓宽水费支付渠道,通过银行代扣、网上支付、预付水费等方式收取水费。被催告后十五日内未支付客户欠款的,供水公司可以根据供水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水。如果供水公司停止供水,应提前48小时通知客户。供水公司应在客户支付清水费和违约金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条例还规定,供水公司应前往现场核实和调查客户关于明显异味和水质异常的投诉;对于其他投诉,请在一个工作日内与客户信息表情核对。

标题:[本地]停水应提前48小时告知 《苏州市供水条例》二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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