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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8月7日,苏州公安交警支队向社会征求意见,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交通欺诈行为进行联合处罚。意见书中列出的交通欺诈是什么?请看下面!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文明交通素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推进诚信苏州建设,根据《江苏省个人信用调查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100号), 《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扶苏办[2014]193号)等规定,参照《苏州市机动车驾驶员(车主)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扶苏办[2018]315号),制定本细则。

苏州市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是指在我市具有户籍(含居住证)的自然人。

未在本市登记(含居住证)的自然人的交通不诚实行为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行为人不满18周岁,有违反文明交通信用管理行为的,应当以教育为主,不得有交通欺诈行为。

第四条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成立苏州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领导小组,加强整体组织。

市公安局负责记录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并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全国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刑事判决收集协调机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交通不诚信信息纳入基本个人信用数据库,建立个人文明交通信用档案,推进文明交通信用管理的应用。

其他部门,按照《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交通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交通不诚实行为:

(一)一年内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被处罚3次以上的;

(二)在机动车道上驾驶非机动车一年内被处罚3次以上的;

(三)一年内在道路上驾驶无牌非机动车3次以上的;

(四)逆向驾驶非机动车,一年内被处罚3次以上的;

(五)驾驶装有动力和载人、载货车辆等非法装置的非机动车一年内被处罚3次以上的;

(六)行人不走人行横道、乱穿马路、跨越围栏一年内累计被处罚3次以上的;

(七)销售商品、发布广告、非法拦截机动车辆等扰乱社会秩序的。在车道上;

(八)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超过事故主要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九)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的,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不构成犯罪的;

(十)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交通违法行为受到处罚,不按时缴纳罚款,逾期超过3个月不满1年的;

(十一)因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被罚款的;

(十二)除本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情形外,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一年内累计有10次以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六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的交通欺诈行为: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交通违法行为受到处罚,不按时缴纳罚款,逾期超过1年的;

(二)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超过事故主要责任,不构成犯罪的;

(三)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的;

(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且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六)一般交通不诚实行为在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

第七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交通失信:

(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年内发生严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

第八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交通信用查询、异议处理、信用修复、信用记录应用及监督管理要求,按照《苏州市机动车驾驶人(车主)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承诺不按时缴纳罚款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自愿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并提前修复相应的信用记录。

第九条本《一般、重、重交通信用损失等级细则》和《苏州市机动车驾驶员(车主)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分别对交通信用损失等级进行识别、合并和汇总,生成个人文明交通信用档案。

本细则第十条“以上”应包括此数字。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1月20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

边肖委员会将继续关注本规定的执行情况,扫描下方二维码或微信,关注苏州新闻网(标识:),回复对话框中的【违规】查询网上电子眼的违规和分布情况。

标题:苏州市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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