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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贵阳2月13日电(记者周敏)记者13日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光祥冤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请求人张光祥获得人身自由赔偿金611903.81元(人民币,下同)
2003年从刑期中无罪释放,张光祥等了10多年,其中在看守所待了8年以上。 事实上,张光祥和受害者许晋是好朋友,当时警察怀疑他是因为许晋死后说“拿不出20元的礼金”而没有参加牺牲的朋友的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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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贵州省织金县人许晋在其个人诊所受害,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到2002年,但尚未被调查。

2003年,公安机关得知张光祥和许晋平时关系很好,但许晋死后没有去探望或参加葬礼。 公安机关据此认定张光祥有犯罪嫌疑,于2003年11月刑事拘留。 张光祥被捕后供述杀了许晋,抢走了许晋室内的1140元现金。 公安机关要求检察机关批准后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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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将张光祥诉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在这次审判中,张光祥供述说没有杀害许晋。 2004年8月,张光祥获保候审,2006年10月公诉机关逮捕张光祥起诉。 2007年6月7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张光祥犯有抢劫罪,判处死刑,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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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张光祥不服,上诉了三次。

年4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光祥抢夺受害者许晋,许晋死亡的事实只有张光祥的供述。 另外,有些情节前后矛盾,其他证据互不印证,证据之间没有形成锁链,案件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实施犯罪行为,上诉人张光祥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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