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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苏州计划对2005年开始实施的《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进行修订,规定产假延长30天,护理假延长15天。

据苏州市卫生局局长魏介绍,7月24日,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修正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各省依法实施的二孩综合政策精神,促进我市人口均衡发展,此次对2005年以来实施的《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进行了修订,重点修订了二孩综合政策的相关规定,调整和完善了相关的计划生育支持体系。很明显,婚假将延长10天。产假将延长30天,无论是否有一个或两个孩子出生。该男子的护理假从最初的10天延长到15天。

苏州将明确实施新的婚假产假规定

为什么我们需要修改它?

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家实施了全面的二孩政策。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然而,为了确保苏州依法实施全面的二孩政策,并确保重大改革以法律为基础,必须修订市政法律。

具体的修改是什么?

1、增加了出生登记服务的内容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出生登记服务制度,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有两个或两个以下子女的夫妇,应持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簿(居住证)到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办理出生登记,并自行安排生育。

享受免费优生健康检查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出生登记证或者再生育证。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出生登记证或者再生育证。

医疗卫生机构、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围产期检查、等待分娩、申请子女户籍或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时,发现夫妻双方未办理生育登记证或孕产妇再生育证的,应及时通知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复制的批准程序已经修订。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次生育的夫妻,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当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并在生育前取得出生证。

3.增加了关于婚假、产假和哺乳假的新规定。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的基础上,婚假延长10天。从2016年1月1日起,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女方享受30天产假,男方享受15天哺乳假。同时,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包括在规定的节假日内。

苏州将明确实施新的婚假产假规定

4.对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的颁发制定了新的规定。

《办法》第19条规定,2016年1月1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

5、增加了人工干预人口出生性别的规定。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除医疗需要外,严禁通过选择性分娩终止妊娠。

标题:苏州将明确实施新的婚假产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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