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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苏州大病保险将进行重大调整。从2018年起,所有被保险人将由被保险人或适用群体承保。支付方式、最低支付标准和赔偿标准也将有相应的规定。

根据该市早上8点的报道,严重的疾病和高昂的医疗费用经常会使一个家庭成员情绪低落。近日,苏州市人民社会保障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草案)》,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草案对大病保险的适用人群、支付方式、最低支付标准和赔偿标准进行了说明。

苏州市大病保险制度草案的主要内容

1.适用人群

现行政策:自筹资金的医疗援助只针对穷人。

新政变化:苏州职工和城乡居民参加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可以参加大病保险。

2.支付方式

大病保险将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安排、个人缴费等综合融资方式进行转移。

个人缴费每年支付一次。分为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和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其中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分为当年未享受财政补贴的参保居民、享受保费补贴的贫困人群和新参保人员。

3.支付标准

4、起付标准和补偿标准

在一个自然年度,如果被保险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后,其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大病保险将提供保障。

根据草案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一年内的自付费用达到6000元,大病保险将赔偿800元。超过6000元的部分,大病保险按费用范围内的比例给予补偿。

被保险人当年自付费用和自付费用合计超过2万元的,大病保险按费用范围的比例给予补偿。

合规医疗费用:指参保人员除了使用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产生的医疗保险基金外,还需要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自负费用:指医疗基金支付范围内或符合医疗保险限制的费用,但自负费用除外,由被保险人按规定金额或比例由各种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后按规定承担。

自费:指被保险人就医或购买不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范围内或超过医疗保险限额的药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大病保险赔偿金一般在三个月内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障卡。

5.提议的实施时间

新的大病保险政策将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注:草案仍处于公示阶段。

目前,草案正在进行公示,您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进行反馈:

电话:0512-6511502,65235357。

电子邮件:szylbx@qq

信函:苏州市姑苏区体育场路4号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215006。请在信封上注明“大病保险征求意见”字样。

反馈的截止日期是2017年7月13日。

标题:苏州大病保险政策调整草案发布所有参保人员均可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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