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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最新的《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发布,将于2017年1月1日实施。有什么变化和要求?

首先,申报工伤是否更方便?

答:为方便用人单位和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进一步发挥基层作用,吴中区和襄城区的工伤认定工作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现调整为由吴中区和襄城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调整后,苏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区(包括苏州和高新区)的工伤认定工作。县级市、工业园区、吴江区、吴中区、襄城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

工伤报告时限有哪些变化?

答: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进一步放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现已明确,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天,遇有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

苏州工伤保险最新实施办法解读

三、由他人申报工伤,需要什么手续?

答: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提供与工伤职工关系密切的有效证明。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他授权代理人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四.如果员工在履行职责时受到暴力伤害,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因履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工作职责造成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应当出具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等相关文件。

5.员工在外出工作时受伤或发生事故,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工伤或工伤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被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文书等;

(二)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三)其他事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六、工人在交通事故中上班途中,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工伤职工的工作时间证明、居留证明、通勤路线图、事故处理文件、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或生效的判决书。

事故处理文书包括交通事故鉴定书、事故证明、报警证明或交通事故拒绝通知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发生伤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证明材料。

八、劳动能力鉴定的验收范围是什么?

回答:

(一)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

(二)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3)确定在工作中死亡的工人的受抚养亲属的无能力程度;

(4)非法就业单位残疾人残疾程度的认定;

(5)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6)辅助设备安装确认。

(7)确认工伤旧伤复发。

九、工伤职工何时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答: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积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减少矛盾和纠纷。现明确,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自工伤职工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十、工伤职工到国外就医的交通费可以报销吗?

考虑到一些员工的实际需要,这部分费用的报销问题还不清楚。现已明确,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社会保险机构批准,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交通费用根据实际情况支付。

十一、工伤职工享受伤残津贴和养老金待遇如何挂钩?

答:1-4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的养老保险待遇与退休前的伤残福利之间存在差距。现在收敛方法已经明确定义。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止支付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金。退休前基本养老金低于本人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已完成工伤认定并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除一次性养老金外,暂停发放伤残津贴。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在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工伤津贴的60%确定,低于伤残津贴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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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如何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享受一级至四级定期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将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础的在职医疗保险待遇。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待遇。对最低付款期限没有要求。

十三、用人单位破产、注销、解散、关闭等情况,如何保证工伤职工的日常管理一至四年?

答:如果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关闭,一至四级工伤保险职工将由当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就业管理机构代为归档,并在办理退休手续前承担全部日常管理工作,纳入社会化管理,避免工伤矛盾向社会推进,更有利于社会稳定。

十四、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由谁承担?

答:工伤职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后,职工发生工伤,但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十五、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影响职工待遇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保险待遇下降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差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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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苏州工伤保险最新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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