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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7月27日下午,苏州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最新版《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已经发布。新政策规定申请时要提交很多材料。苏州新闻网将编制2016年进入苏州时提交的材料清单。

2016年进入苏州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1.《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父母为城镇家庭户口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

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合法和稳定居住证明、出生医学证明、避难者和合法和稳定居住者同意迁入的声明。

2.《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城镇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双亡的未婚人员”。

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合法稳定居住证明、被申请人父母的死亡证明、被申请人和合法稳定居住的所有人同意迁入的声明,以及避难未成年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3.《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子女死亡且无其他子女,且达到成年年龄的孙子女为城镇家庭户口,并有合法稳定的住所”。

搬迁申请人必须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合法稳定居住证明、被申请人子女死亡证明和无其他子女声明证明、被申请人和合法稳定居住所有人同意迁入。

4.《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子女为城镇户籍5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的人员”。

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合法和稳定居住证明。其中,城镇户口是指申请人申请时的城镇户口(早期大学生集体户口除外)。

5.《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子女为军人,军人配偶为城镇家庭户口,有合法稳定的住所。”

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合法稳定居住证明、申请人配偶的现役军人证明、避难者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6.《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军人的子女是城镇家庭户口,有合法稳定的住所”。

搬迁申请人必须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合法稳定居住证明、申请人父母的现役军人证明、避难者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7.《办法》第四条第(七)项“父母为现役军人,祖父母为城镇家庭户口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合法稳定居住证明、申请人子女的现役军人证明、避难者和合法稳定居住者同意迁入的声明、未成年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8.《办法》第四条第(八)项规定:“配偶是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是城镇家庭户口,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和未婚子女。”

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合法稳定居住证明、申请人子女的现役军人证明、避难者和合法稳定居住者同意迁入的声明、未成年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9.《办法》第四条第(九)项“配偶为城镇家庭户口且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同意迁入人员及合法稳定住所所有人的声明。

10.《办法》第四条第(十)项规定:“本人或城镇户籍直系亲属具有合法、稳定的住所,是因边境支持、内部支持、下放、插队(场)等原因参军退伍的城镇户籍人员。”

搬迁申请人必须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合法稳定居住证明、原城镇户籍搬迁证明、退休证明、同意迁入者及合法稳定住所所有人的声明。本条适用于城镇退休人员。

11.《办法》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本人或城镇户籍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的住所,被外国高等院校录取,毕业两年以上,现居住地未婚、失业。”

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合法稳定居留证明、毕业证明、原城镇户籍迁出证明、避难者和合法稳定居留者同意迁入的声明。

12.《办法》第四条第(十二)项所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原市区人员,其户口已被注销”。

申请人需提供:原城市户口注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合法和稳定居住证明、释放证明(解除教育),以及避难者和合法和稳定居住者同意迁入的声明。

13.《办法》第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本市高等学校招收的外省全日制学生”。

需提供:入学登记簿、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明和加盖招生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居民身份证。我市高等学校招收的省外全日制学生不得迁移户口。

学生户口迁入学生集体户口的,学生集体户口的主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统一办理。

14.《办法》第四条第(十四)项“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在内地(市区)定居的港澳居民”。

申请人应当提供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的相关证明、合法稳定的居住证明和家庭关系证明。

15.《办法》第四条第(十五)项“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在内地(市区)定居的台湾居民”。

申请人需提供:经省公安机关批准定居的通知、台湾居民居留证、合法稳定的居留证明和家庭关系证明。

16.《办法》第四条第(十六)项“取消城镇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在城镇工作和生活的华侨”。

申请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留注销证明、护照或旅行证、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外国居留证明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外国居留证明公证、合法稳定的居留证明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申请人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无直系亲属的,可以在工作单位的集体家庭定居;无工作单位的,在原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17.《办法》第四条第(十七)项“从城镇地区来的华侨,在取消学校集体户口后,进入外省(市、区)高校,出国定居,现在城镇地区工作和生活的”。

申请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留注销证明、护照或旅行证、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外国居留证明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外国居留证明公证、合法稳定的居留证明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18.《办法》第四条第(十八)项“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人员”。

申请人应提供:公安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19.《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并与城镇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合法稳定居留证明、保险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

20.《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在市区经营和开办企业3年以上,3年累计缴纳税款5万元以上,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合法稳定居留证明、保险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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