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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3日宣布,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现确定天津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将扩大全国招生登记计划试点地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全国保险登记试点范围的通知

人力资源部[2016]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计划关于“实施全民保险计划,基本实现法律人才全覆盖”的工作要求,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扩大全民保险登记试点地区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15〕356号),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现确定天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扩大全民保险登记试点地区(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阅读《关于进一步扩大全国保险登记计划试点范围的通知》原文。

一、充分认识扩大试点工作的重要性

国家保险计划已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计划,是今后几年要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国家保险登记计划〉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14〕40号)精神,不断推进国家保险登记工作的实施,在50个试点地区工作的基础上,试点范围已扩大到全国50%以上。各级人民和社会团体必须提高对扩大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总结以往试点经验,分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取得预期效果。

阅读《关于进一步扩大全国保险登记计划试点范围的通知》原文。

二、明确试点工作的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2016年底前,各试点地区应完成参保人群的数据比对和清理工作;明确需要开展入户调查的重点人群,制定入户计划,力争基本完成辖区内所有目标人群的登记(见附件2),为全面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各试点地区要把全民保险登记与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有机结合起来。在做好数据比较和信息收集工作的同时,要通过完善相关保险政策、优化管理服务、加强政策宣传等措施,引导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要以中小微型企业员工和各类灵活员工为重点,紧密依托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开展入户调查和走访,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条件的地区应将登记工作扩大到本地区常住人口,实现登记工作的全覆盖。

阅读《关于进一步扩大全国保险登记计划试点范围的通知》原文。

三、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基本保证

试点工作涉及部门多、工作量大、任务重。各试点地区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工作协调。要积极争取建立政府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联动的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定期沟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主动配合公安、卫生计生、民政、工商等部门开展信息收集、整理和比对工作。要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部门增加资金,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宣传、入户调查和信息收集等重点工作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要充分利用智慧城市建设等相关活动,充分利用基层社区平台和各种社会组织和资源,为入户调查和信息收集提供组织保障。

阅读《关于进一步扩大全国保险登记计划试点范围的通知》原文。

四、加强信息交流和监督检查试点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建立试点工作信息沟通和交流机制,确保试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单位,试点方案应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总结试点推广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强化工作进度,报告重要情况。工信部不定期报告试点地区的工作进展,同时深入试点地区开展监督工作。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地填写《全国保险登记计划牵头单位联系表》(见附件3),并于2016年6月10日前反馈至我部社保中心。

阅读《关于进一步扩大全国保险登记计划试点范围的通知》原文。

联系人:吴、尹永春

电话:010-89946645;010-89946642

传真:010-89946640

附件:

1、国家保险登记计划扩大试点地区名单

2、国民保险登记表

3、全国保险登记计划牵头单位联系表

标题:阅读《关于进一步扩大全国保险登记计划试点范围的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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