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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推广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实行环境补偿制度和奖励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和运送实行责任人制度。

根据著名城市新闻报道,生活垃圾分类实行环境补偿制度和奖励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实行责任人制度。从7月1日起,《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推广办法》将正式实施。至此,苏州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已经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解读】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推广措施四大亮点

亮点1:生活垃圾实行“四分法”模式

根据规定,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

(一)可回收材料,是指纸张、塑料制品、玻璃、金属、纺织品、家具、家用电器、电子产品以及其他适于回收再利用的固体废物;

(二)有害废物,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固体废物,如废弃小型日用电子产品、废弃涂料、废弃灯管、废弃日用化学品、过期药品、废弃银制品、废弃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等;

(三)易腐垃圾,是指易腐食品加工废弃物、食品残渣、瓜皮果壳、废弃食用油脂、枯枝烂叶、稻壳、藤本植物等家庭餐厨废弃物、农产品市场有机废弃物以及家庭和农产品市场产生的农村可堆肥废弃物。

(四)其他废物,是指除可回收材料、有害废物和易腐废物外,被污染的纸张、塑料制品、纺织品、灰尘和其他不能单独收集的固体废物。

亮点2:负责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人员

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由一个部门单独完成。《办法》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政府在生活垃圾分类中的责任。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区域,由市、县级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苏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并及时进行修订。

解读7月1日起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推广措施的四大亮点

垃圾应根据分类收集容器上标明的标志进行分类。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在有物业服务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2)本单位的办公管理区域,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

(3)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4)在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负责。

依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人的,当地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责任人。

此外,这些措施还明确规定了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土地、住房和建设、环境保护、教育、农业、商业等政府职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职责都以列举的方式表达,以明确部门的职责分工,防止推诿扯皮。

亮点3: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分类

目前,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问题也呈现出日益突出的趋势。因此,《办法》的制定体现了城乡一体化的原则。

《办法》第四条规定了覆盖城乡的原则,并将农村生活垃圾纳入共同管理体系。

第11条第2款第5项和第16条第1款第4项分别规定了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的责任分工。

第21条规定了农村地区可堆肥垃圾的特殊规定。农村地区应“就地回收可堆肥垃圾,积极推进就地生态处理和堆肥还田,减少生活垃圾”

亮点4:实施环境补偿制度和激励制度

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的环境补偿制度

使用其他行政区域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行政区域,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量向终端处理设施所在行政区域支付环境补偿费。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的环境补偿措施。

《办法》规定减少垃圾源头是一项重要内容。农村可堆肥的垃圾应在当地回收,堆肥应送回田间。商品包装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优先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避免过度包装。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零售网点不得出售、免费或者变相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酒店、洗浴等服务企业应当采取环保提示、优惠收费等措施,鼓励和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品。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从源头上大大避免和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并且还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废物处理困难的问题。

解读7月1日起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推广措施的四大亮点

《办法》规定,这是一项促进措施,旨在通过更多的激励和促进措施,鼓励公民进行垃圾分类。《办法》第四章规定了奖励和促进措施,通过环境补偿、年度减排奖励、政府绿色采购、源头削减等措施,提高公民开展垃圾分类的积极性。

标题:解读7月1日起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推广措施的四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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