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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苏州新闻网为您提供四个主要行业(包括建筑、生活服务、房地产和金融)从企业到企业的增税指南。请注意本文具体的征税范围、税率、征收率和计税方法。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

一、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企业和其他个人。

(2)单位以承包、租赁或联营形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或联营(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或联营方(以下统称发包人)的名义经营,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发包人应为纳税人。否则,承包商就是纳税人。

(3)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应税行为(包括境内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的年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普通纳税人,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纳税行为不频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年度应税销售额不超过规定标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纳税信息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普通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普通纳税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并且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的,采购人为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征税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维修和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维修服务、装修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各种建筑物和结构的建造和改造,包括安装或安装各种设备或支柱和与建筑物相连的操作平台,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输设备、医学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和设施的组装和安装,包括与待安装设备连接的工作台、梯子和栏杆的安装,以及待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及其他工程操作。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安装费、安装费、开户费、扩展费等类似费用,并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维修服务。

维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维修、加固、维护和改善,以恢复其原有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寿命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装饰以使其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工作。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施工服务是指除上述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服务,如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景观美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平移、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剥离和清理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砂层等)。)。

三。税率和征收率

(a)建筑服务的适用税率为11%;

(2)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选择简单计税方法进行某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3%。

四.税收计算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单计税方法。

(一)一般税收方法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税法纳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

如果本期产品税低于本期进项税,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公式中的产品税是指纳税人按照建筑服务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征收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2)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

1、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些建筑应税行为按规定选择简单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应用简单计税方法,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收款率)*收款率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建设提供应税行为的,可以选择简单计税方式,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可供选择的特定项目:

(1)对于一般纳税人以合同结算方式提供的建设服务,可以选择简单的计税方法。

承包商提供施工服务是指施工方不购买施工项目所需的材料或只购买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施工服务。

(2)对于一般纳税人为甲方提供的项目提供的建设服务,可以选择简单的计税方法进行计税。

供应项目是指业主购买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和电力的建设项目。

(3)一般纳税人为旧建设项目提供的建设服务,可以采用简单的计税方法。

旧建筑工程是指:

(1)2016年4月30日之前《建筑施工许可证》中规定合同开工日期的建设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合同中注明开工日期的建设工程应在2016年4月30日前。

V.销售额的确定

(1)基本条款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所取得的总价和超值费用,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超价费是指在价格之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征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的名义开具发票,代表委托方收到付款。

(二)差额扣除规定

如果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建设服务适用简单计税法,销售额为扣除已支付分包合同后的总价和超价费用的余额。

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取得有效证件,按照上述规定从总价款和超价费用中扣除价款。否则,不允许扣除。

(三)混合销售规定

如果销售同时涉及建筑服务和商品,那就是混合销售。对从事商品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销售商品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生产、批发或者零售货物为主,兼营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4)同时销售条款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房地产的,应当分别计算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单独核算,税率应更高。

六.进项税

进项税是指纳税人为购买货物、加工、维修和保养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而缴纳或承担的增值税。

(一)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下列进项税额:

1.从卖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售机动车辆的税控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

2.从海关获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

3.购买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进项税按农产品进项价和农产品进项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13%的抵扣率计算。计算公式为:进项税=进价×扣除率

4.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

(二)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1.货物的购买、加工、修理和分销服务、劳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为简单计税方法、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房地产仅指上述项目专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含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和房地产。

纳税人的社会交往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采购货物的异常损失,以及相关的加工、维修和保养服务及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耗的在产品和成品所消耗的采购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加工、维修保养服务和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房地产,以及该房地产所消耗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施工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房地产建设中所消耗的采购货物、设计服务和施工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和装修的房地产都是在建的房地产项目。

6、购买客运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纳税人因接受贷款服务而向贷款人支付的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咨询费、手续费和咨询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建筑业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同时从事简单计税方法和增值税免税项目的,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可抵扣进项税=当期不能分割的进项税总额×(简单计税法计算的税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的税目销售额)×当期销售总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上述公式和年度数据结算不可抵扣进项税。

(五)已从进项税中扣除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和服务,如有不能从销项税中扣除的情况(除简单计税项目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外),进项税应从当期进项税中扣除;如果无法确定进项税,则应根据当前实际成本计算待扣除的进项税。

(六)已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房地产,在规定的不抵扣销项税的情况下,不抵扣的进项税在当期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不可抵扣进项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房地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7)如果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因销售折扣、暂停或退款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应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因销售补贴、暂停或退款而收回的增值税应从当期进项税中扣除。

(八)《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可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房地产,其用途发生变化,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应税项目,在用途发生变化后的次月,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进项税抵扣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房地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以上抵扣进项税以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为准。

(9)对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后购置的按会计系统固定资产计算的房地产或2016年5月1日以后购置的在建房地产的进项税额,从购置之日起2年内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第一年扣除比例为60%,第二年为40%。

房地产收购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自建和偿还债务等多种形式的房地产收购。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和装修的房地产属于在建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赁的房地产、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适用上述2年抵扣规则。

七.纳税地点

(1)基本条款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行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总行可向总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向提供建筑服务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的,由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提供建筑服务的其他个人应当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者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的税款。

(二)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额外费用为销售税额计算。纳税人应当按照扣除分次付款后的总价和超价费用的余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2%的税款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一般纳税人在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的,应以取得的总价和超价费用扣除分包货款后的余额,按3%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先行纳税,然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对于跨县(市)提供建设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金额为扣除已支付的分包款项后的总价和价外费用的余额,应纳税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先行纳税,然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申请纳税,计算应纳税额少于预缴税额,差额较大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通知建筑服务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暂停预缴增值税一段时间。

八、纳税义务时间

(一)纳税人实施应税行为并取得销售收入或者取得主张销售收入的证据的日期;如果发票是第一次开具的,则为发票开具的当天。

销售资金收入是指纳税人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期间或之后收到的资金。

取得销售货款证据的日期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如果没有签署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中没有确定付款日期,则该日期为服务完成的日期。

(2)纳税人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建设服务的,纳税义务自收到预付款之日起发生。

(3)如果纳税人被视为已出售服务,纳税义务应在服务完成之日发生。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在纳税人增值税义务发生之日。

九.跨境免税条款

标题:各行业企业对企业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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