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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不缴纳营业税,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企业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租赁或联营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或联营体(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或联营体(以下统称发包人)的名义经营,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发包人应为纳税人。否则,承包商就是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年度应税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普通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是普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纳税行为不频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度应税销售额不超过规定标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纳税信息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普通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普通纳税人。

健全的会计是指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会计核算的能力。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注册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应税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经营机构的,购买方为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两个以上纳税人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标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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