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7669字,读完约19分钟

【简介】:苏州新闻网为您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请注意这篇文章的细节。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和幼儿园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设立,并取得开办幼儿园许可证,实施0-6岁幼儿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托儿所、幼儿园和托儿所。

公办托幼机构增值税免税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内收取的教育费和托幼费。

民办托幼机构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和托幼费,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和公示。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设立实验班、特殊班和兴趣班为由收取的其他费用,以及与儿童入园挂钩的赞助费和教具费,超出规定范围的,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被接纳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护理、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3)福利机构为残疾人提供的培育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遗体的收集和运输(包括抬尸和消毒)、遗体的整容、遗体的防腐、存放(包括冷藏)、火化、骨灰存放、吊唁设施和设备的租赁、坟墓的租赁和管理等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6)残疾人自己向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注册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中心、城乡卫生中心、疗养院、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级政府组织的各种专业疾病预防站(中心)、妇幼保健中心(站)、妇幼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组织的血站(血站)以及其他医疗机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

本项所称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地(市)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格和供需双方按照规定协商确定的价格),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国家标准》所列的各项服务 一级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和卫生检疫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学校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教育机构,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这些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和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和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学、成人中学、职业高中和技术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专科、成人专科、网络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二)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经国家承认其学生学历的各类学校。

(三)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

(4)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都包括有资格从事学历教育的非政府学校,但不包括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如职业培训机构。

3.免征增值税的教育服务收入,是指为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校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的收入,具体包括学费、住宿费、书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注册费、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膳食收入等,由有关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其他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和择校费,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按照《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条例》(教育部第14号令)管理的学校食堂。

(9)学生通过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农业机械养殖、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业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服务,家禽、家畜和水生动物的养殖和疾病控制。

农业机械化耕作是指在农业、林业和畜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作、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排灌是指农田的灌溉或排水。病虫害防治是指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中病虫害的测量、报告和防治业务。农牧业保险是指为在种植业、养殖业和畜牧业中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械耕作、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以及为农民获取农牧业保险知识相关的技术培训;家禽、牲畜和水生动物的养殖和疾病预防免税范围包括提供与此服务相关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中心、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研究所、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第一票收入。

(十二)寺庙、寺庙、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三)符合《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行政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个人转让版权。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住房。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十七)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空从事海峡两岸直航业务的公司,空mainland China直航业务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部颁发的《海峡两岸水路运输许可证》,注册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台湾航空公司空公司是指根据《海峡两岸空运输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输补充协议》取得中国民航空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经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的航空公司,其注册地址在台湾。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间接国际货运代理服务。

1.提供直接或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纳税人、向委托方收取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所有收入以及支付给国际运输承运人的国际运输费必须通过金融机构结算。

2.纳税人为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3.如果委托方要求开具发票,纳税人应向委托方开具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收入的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九)下列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将向农民提供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总贷款余额低于10万元(含)的单笔贷款。

“农户”是指在乡镇行政区域内(不含城关镇)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户,以及在城关镇行政村内长期居住的农户和户口不在当地但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户、国有农场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乡镇行政区域内(不含城关镇)和城关镇管辖的行政村内国有经济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当地户口但家庭外出一年以上的居民,无论承包的耕地是否保留,都不属于家庭。农民以家庭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对农户贷款的判断应以贷款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基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

2.国家学生贷款。

3.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务。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凭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受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经营国家外汇储备过程中的外汇贷款。

7.在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集团所属金融公司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利率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支付债券的票面利率水平。

统一借款人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或支付债券的票面利率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一借款和统一还款是指:

(一)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在境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借入的资金分配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下属单位负责偿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者的本息。

(二)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在境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集团所属金融公司与集团内企业集团或下属单位签订统一的贷款偿还合同,进行资金分配,向集团内企业集团或下属单位收取本息,然后再转移至集团。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者的业务。

(二十)被撤销的金融机构以货物、房地产、无形资产、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依法被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的关联企业不得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十一)保险公司经营一年以上寿险产品的保费收入。

一年以上的人寿保险是指一年以上的人寿保险和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寿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以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领取生活保险金的年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两次相邻付款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健康原因造成的损失作为支付保险福利的条件的个人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年以上可退还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审批后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的规定执行。

(二十二)转让下列金融商品的收入。

1.合格投资者委托国内公司在中国从事证券交易。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证券交易所买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

3.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在香港市场通过共同基金认可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使用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的转让。

(23)金融同业交易利息收入。

1 .金融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的资本交易。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和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

2.银行间交易。同一银行系统内不同银行和办事处之间的金融交易。

3.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交易。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一年以内,含一年)无担保融资。

4.金融机构之间的现金转移。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

(2)信用社。

(三)证券公司。

(四)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六)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保险等业务的其他机构。

(24)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免征增值税3年:

1.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注册为企业(企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率=当期担保费收入/(初始担保余额+当期增加的担保金额)* 100%。

3.它已经连续两年多在合规状态下运行。其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能力为中小企业提供保障。经营业绩突出,有完善的保险项目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回收和处置机制。

4.向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累计担保贷款不足800万元的各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向单个被保险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单个担保责任的平均金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万元。

6.担保责任余额不得少于其净资产的3倍,赔偿率不得超过2%。

担保机构通过备案管理免征增值税。合格的担保机构应当到当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并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增值税免税政策。免税期满3年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免税审批后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的规定执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二十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所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其利息补贴收入和差价补贴收入从中央或地方财政中获得。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是指受中央、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食(包括大豆)、食用油、棉花、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六项商品储备任务,并按照相关政策收集、储存、销售上述六项储备商品,并获得财政储备资金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从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的金融机构和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偿还贷款利息获得的贴息收入。差价补贴收入包括销售差价补贴收入和轮换差价补贴收入。销售差价补贴收入是指销售收入低于存货成本,按照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指示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从中央或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差价补贴收入。轮换差价补贴收入是指中央或地方财政根据需要定期组织政策储备商品轮换,获得的商品质量差价补贴收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附注》中“技术转让”和“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为特定的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技术预测、专项技术调查、分析评估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有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受托方)掌握转让(或委托)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这部分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价格与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的价格应开具同一发票。

2.归档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必须持有技术转让和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部门进行认定,并将相关书面合同和科技部门审查意见的证明文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十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节能服务公司应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利益共享合同。合同的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

(二十八)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科普单位是指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媒体向公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促进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使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活动。

(二十九)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小学(不含部属单位)从事学历教育、举办进修班和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归学校所有。

属于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纳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统一管理和发放相关票据。

举办高级培训班和培训班的收入,进入学校所属部门开设的账户,不免征增值税。

(30)国营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的企业,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说明”中“现代服务”(不包括金融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不包括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以及桑拿和氧吧)的收入,由学校自己出资经营,由学校管理,归学校所有。

(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家政服务收入。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将家政服务纳入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的企业。

家政服务人员是指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家政服务人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在该企业实际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按月足额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家庭雇工,或原单位下岗职工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如本人书面提交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社会保险, 并出具企业所在乡镇或原单位出具的本人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为家政服务企业已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

3 .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

(三十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收入。

(三十三)军空以上房产租金收入。

(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销售住房收入。

(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三十六)参与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的分割包括以下情况:离婚财产的分割;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的免费礼物;向负有抚养或者扶养义务的赡养人或者扶养人免费赠送礼品;房屋产权人死亡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售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售、转让或者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三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1.新设立的随军家属安置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3年。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数(含)的60%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军事活动的随军家属,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能表明身份的证件。

根据上述规定,每个家属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40)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

1.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增值税3年。

2.新办企业安置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数60%以上(含60%)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所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3年。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并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证书。

标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

地址:http://www.slqncy.com/szxw/51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