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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昆山市政府还同时发布了《昆山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昆山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昆山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方面具有良好“灵活性”的城市。下雨时,它吸收水,储存水,浸泡水和净化水。必要时,它会“释放”储存的水并加以利用。

低影响发展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方式之一。按照对城市生态环境影响最小的开发建设理念,合理控制开发强度,预留足够的生态用地,控制城市不透水面积的比例,建设具有自然堆积、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功能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如雨水湿地、下沉绿地、植被缓冲区和透水路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绵城市示范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规划建设相关管理活动。

海绵城市示范区具体范围为城北路-张家港河-博雅路-小林路-江浦路-娄江-白鹭路-京沪高速铁路-桐城路-马鞍山路-古城路-苏州东环路高速公路围成的区域,面积约22.94平方公里(详见附件)。

第四条坚持“点、线、面”相结合,实施一批不同类别的海绵城市试点,重点加快水生态和水安全体系建设,如苗晶河源水厂取水口西移,促进水循环。森林公园等园林绿地系统建设,重点是绿地和绿色廊道的改造升级;祖冲之路改造等低影响发展型道路交通系统建设;江南理想等沉水绿地、透水铺装、雨水花园及管网改造、雨水收集及循环利用设施为主的建筑社区体系建设;为了建立城市洪水调蓄控制系统、水环境在线监测预警系统,海绵城市软件平台为基础的能力保障体系建设。

昆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建立持续稳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投资保障机制;设立海绵城市建设试点专项资金,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提供资金保障;对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项目给予适当奖励。

制定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的融资战略,建立可操作的投融资合作机制,积极引进社会资本,落实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等支持社会投资的政策。根据不歧视原则。

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建设(园林)、规划、水利(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关于成立昆山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郑坤班超[2015]89号),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确保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在我市海绵城市试点地区全面、科学、规范地实施。制定我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实施方案,发布海绵城市相关规划和建设技术指南,建立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机制,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营绩效评估。

标题:昆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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