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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最近,苏州人状告老板没有拿到年终奖。公司给了那个人6000元的年终奖。这个案子以撤回告终。

据著名的城市新闻网报道,随着春节的临近,年终奖的“香味”越来越浓。劳动人民最关心的年终奖是每年年底员工给的一个“大红包”,这让许多人热切期待。然而,如果他们看着公司里的其他同事一个接一个地享受年终奖金,而他们却无缘无故地得不到,任何人都很难接受这种论调。这不是真的。近日,虎丘法院审理了一起向公司索要年终奖的员工薪酬纠纷。

苏州一名男子起诉其老板未能获得年终奖金,并要求依法获得6000元的年终奖金

为什么苏州男人没有获得年终大奖?

时间:2015年初

之后:

宋先生于2014年6月加入苏州一家公司担任工程师。临近春节时,公司将对每位员工进行年终绩效考核,宋先生的考核结果为B等。

日前,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发布通知,内容为:“关于2014年年终绩效奖金的发放,现给出如下说明:2014年年终绩效奖金将发放给2014年12月31日之前到达且在发放之日仍在工作的非零级正式员工,绩效和职能绩效将参照年度个人目标实现,并将按照2014年服务天数的比例发放,发放日期为2月11日

几天后,公司的其他同事陆续收到了年终奖,但宋先生没有收到。甚至连拿着C等考核结果的同事都得到了一些奖金,这让宋先生非常郁闷。

“一家报社起诉了老板

宋先生认为自己完全符合支付年终奖的条件,于2015年6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

公司备注:年终奖金的发放是公司自主权的一部分,是对员工的额外奖励。它不是强制性的,“同工同酬”原则不能适用。另外,年终奖金本身与年终绩效考核没有直接联系,公司根据每位员工的具体情况发放年终奖金,没有固定的计算标准。公司不仅有权在综合考虑所有因素后决定是否向员工发放年终奖,而且有权根据每位员工的具体情况决定奖金的数额,无需设计固定的计算标准。

苏州一名男子起诉其老板未能获得年终奖金,并要求依法获得6000元的年终奖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发放年终奖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年度效益和劳动者的年度表现,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并设计相应的具体方案。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有年度奖金分配计划,根据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构成条例》和《工资总额构成条例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的规定,年度奖金属于奖金类别中的生产奖,属于工资类别。

但是,根据《劳动法》第46条,工资分配应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因此年终奖金应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并按照分配计划公平、公正地执行。公司以通知的形式明确了年终奖金的分配方案。根据计划,宋先生符合年终奖金分配的要求。但是,目前的公司没有向他发放奖金,也没有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证明。相反,今年的年终奖金应该重新发放。

苏州一名男子起诉其老板未能获得年终奖金,并要求依法获得6000元的年终奖金

最终结果是:经过法官多次调解,公司向宋先生支付了6000元的年终奖,案件以撤诉告终。

“年终奖励调查:超过50%的受访者年终奖励不到5000元

最近,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问卷网络对2003人进行了一项调查,显示59.3%的受访者仍在焦急地等待年终奖。40.4%的受访者对他们的年终奖励不满意。关于重视年终奖金的原因,53.3%的受访者表示,他们应该为一年的努力工作得到一些东西。

在这次调查中,12.5%的被调查者在政府和公共机构中,22.0%在国有企业中,16.2%在外资企业中,44.3%在私营企业中。

55.6%的受访者可能会因为对年终奖金不满而跳槽。

年终奖金会是年轻人换工作的原因吗?调查显示,44.4%的受访者明确表示,如果他们对年终奖金不满意,他们不会换工作。55.6%的受访者可能会,其中21.1%的人肯定会直言不讳,34.5%的人会动摇对组织的忠诚。

通过交叉分析,17.0%、23.8%、26.4%和20.6%的政府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被调查者将分别因年终奖而跳槽。由此可见,外资企业人才流动的不确定性最高,其次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政府公务员。

根据上述分析,年度奖金的数额可能不是动摇军队“士气”的主要原因。对单位发展前景的预期是员工决定是否跟进的基本因素。当然,年终奖金作为反映企业效益的指标,对人们的期望值有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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