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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2014年12月23日下午,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法律处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可以撤销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监护人资格,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2014年12月23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发布《关于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法律处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撤销被申请人的监护权:

1.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出卖、遗弃、虐待或者暴力,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使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致使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重伤的危险,经教育仍未改变的;

3.拒绝履行监护职责超过六个月,致使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丧失生活来源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不良习惯,不能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委托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难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引诱或者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 .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

7 .有其他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标题:在7起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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