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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关于《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的网上立法听证会将于9月3日至9月5日举行。听证会确定了以下六个听证项目。

2019年苏州市垃圾分类网上立法听证会六场:

1.关于分类收集设施的分配(《条例》第13条、第14条和第50条(听证草案))。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配置是实施分类管理的基础工作。第13条规定了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配置规则,第14条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配置负责人以及配置负责人对收集设施合理配置的要求。同时,第50条对未按照收集设施配置规范的要求设置分类收集站和配置收集容器的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9年苏州市垃圾分类网上立法听证会六次

2.发布管理负责人(条例第17、18和51条(听证草案))。

分类投放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初始环节和最重要的环节,也是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前提条件。为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有效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7条和第18条明确了分类处置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及其六项职责。与此同时,第51条规定了负责分类处置管理的人的法律责任,这些人将分类生活垃圾移交给不符合收集和运输要求的单位。

2019年苏州市垃圾分类网上立法听证会六次

3.关于分类安置的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听证草案))。

据调查,目前,我市各单位和各区对生活垃圾运送的具体要求不同,对不同类型的生活垃圾运送的要求也不同。同时,《条例》(听证草案)明确规定,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因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9条第1款原则上规定了分类投放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投放要求将产生的生活垃圾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中第52条规定了未能按照规定的分类和排放要求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和排放的人的法律责任。此外,第19条第3款规定“公众反映较多的家具、电器及其他大件废弃物,应放入负责管理的人员指定的堆放收集点,或由收集运输服务单位预约收集,不得随意丢弃或放入收集容器。”第19条第5款规定“禁止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中随意筛选生活垃圾”,以解决市民对筛选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更多反映问题。

2019年苏州市垃圾分类网上立法听证会六次

4.关于分类收集和运输的规定(《条例》第20条至第22条、第53条和第54条(听证草案))。

针对实践中的混收混运现象,《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禁止分类生活垃圾混收混运。”第20条第2款原则上规定了可回收材料、有害废物、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收集和运输要求。与此同时,第53条规定了混合收集和运输生活垃圾的法律责任,这些垃圾被分为不同的类别。针对目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难以实施的情况,参照上海等地的规定,第21条设定了“拒绝规则”,即明确“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则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进行分类。对仍未分类的,应当拒绝接受,并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此外,第22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单位应按照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收集和运输,并遵守五项操作要求。第53条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9年苏州市垃圾分类网上立法听证会六次

5.关于绿色消费、绿色办公和其他减排措施(《条例》第31条至第33条(听证草案))。

实施绿色生活是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垃圾并将其作为一种资源加以利用的有效手段。《条例》第五章(听证草案)规定了从包装削减、绿色消费、绿色办公、实施清洁蔬菜上市等方面对源头削减进行管理。例如,在绿色消费方面,第31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和经营者应减少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产品。住宿经营者应当优先购买可重复使用和可再生产品,不得在其经营活动中为客房积极提供一次性生活用品。餐饮服务、集体用餐等单位应当设立提示牌,提醒正确的订购量。餐饮服务、集体餐饮等单位不得自愿提供一次性餐具”在绿色办公方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组织应当实施绿色办公,率先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设施、设备和产品,增加再生纸的比例,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的使用,禁止在内部办公场所使用一次性杯子和餐具。

2019年苏州市垃圾分类网上立法听证会六次

6.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条例》(听证草案)第36至40条、第45至47条。

通过宣传、引导、鼓励和监督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管理非常重要。为建立广泛、深入和长期的宣传机制,促进形成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条例(征求意见稿)》第36至40条规定了主管部门、单位、学校、旅行社、物业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企业和媒体单位的宣传责任。

例如,考虑到苏州是一个主要的旅游城市,为了加强对游客的宣传,第38条第2款规定:“旅行社和导游应当加强对游客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引导游客在本市旅游时正确投放生活垃圾。"同时,为了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监督和评估,第45至47条规定了相应的综合评估、指导、监督、投诉和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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