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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在苏州定居可不容易。毕竟,还有一个“朋友验证”——户籍制度。我怎样才能在苏州定居?苏州市发布了最新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新政策与原政策的主要区别在于:

1.我们已经明确了今后在我市定居的方式:国家政策规定了两种方式:一种是进入住房,另一种是让流动人口融入住房。

2.新的准入办法在原有办法的基础上,提高了公安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户籍准入标准。

3.新准入办法自2007年颁布实施以来,吸收了国家和省两级相关政策法规的内容,增加了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和侨务部门审核办理的准入种类。

购房及入住规定:

此次颁布实施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苏州市购房人员和经商人员的准入纳入积分管理体系。《办法》第十一条对上述两类人员的申请,特别是购房人的申请,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过渡性规定。

过渡条款:

在2016年12月31日前,在市区购买75平方米以上的成套商品房,并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一)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并与城镇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在市区经营和开办企业3年以上,过去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还必须满足一个条件:按照前款规定申请的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解释和分析: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前已购房的申请人的合理要求,以及办理购房产权登记手续复杂、时间要求高等原因,决定将办理房产证的截止日期定在2016年12月31日。为了保护这些人员的合法权益,考虑到新办法与原办法的合理过渡,经市政府认真研究,取得产权证的截止日期定为2016年12月31日。

那么,你也知道为什么购房和创业申请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12月31日吗?因为必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

新政策实施后,苏州户籍的其他条件是什么?

有六种情况:

1、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户口迁入或登记,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一)父母为城镇家庭常住户口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城镇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双亡的未婚人员;

(三)子女死亡且无其他子女,孙辈(外孙子女)为城镇家庭户口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四)男年满60周岁或女年满50周岁,其子女为城镇家庭户口五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城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的人员;

(五)子女为军人、配偶为城镇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六)夫妻双方的子女都是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都是城镇家庭户口,有合法稳定的住所;

(七)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祖父母都是城镇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八)配偶是现役军人,其父母是城镇家庭户口并有合法稳定的住所,且其子女未婚的;

(九)配偶是城镇户口家庭,且配偶或配偶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的住所;

(十)本人或城镇户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的住所,以及因支援边境、支援内地、分散、插队(场)而退伍的原城镇户籍人员;

(十一)本人或城镇户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并已被外国高等院校录取,且已毕业两年以上,且未婚且在原城镇户籍人员户籍所在地失业;

(十二)原籍本市被注销户口的罪犯释放和教育人员;

(十三)从外省考入我市高等院校的全日制学生;

(十四)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在内地(市区)定居的港澳居民;

(十五)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在内地(市区)定居的台湾居民;

(十六)取消城镇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在城镇工作和生活的华侨;

(十七)外省(市、区)大学、中专录取的城镇华侨,在学校集体户口注销后出国定居,现在城镇工作和生活的;

(十八)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人员。

2、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居留登记,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

(一)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生;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一级职业技能或者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等职业技能水平或学士学位,且男性年龄在40岁以下,女性年龄在35岁以下(重大和急需紧缺的年龄男性可放宽至45岁,女性可放宽至40岁);

(四)具有职业技能三级或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0周岁以下(重大急需短缺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在城镇单位合法就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同时参加社会保险,有合法稳定的住所;

(五)根据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研究生、本科生和大专生;

(六)根据毕业生就业政策,从苏州市中学毕业生和技术(职业)学校毕业生;

(七)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其父母、配偶和调入干部,以及其配偶和未成年人或符合流动条件的无业未婚子女的;

(八)其他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的人员。

前款第(一)至第(三)项人员应当依法与城镇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第(1)至第(4)项中的人员允许调动其配偶和未成年及失业未婚子女,但其户口除外。

3、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户口迁入或登记,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一)符合收养条件,手续完备的被收养人,办理收养城镇户籍;

(二)弃婴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儿童;

(三)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不能由市救助站供养并转送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精神、智力残疾人;

(四)其他需要民政部门处理的人员。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登记,并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一)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服务部门转岗,由市区用人单位聘用的退役运动员;

(二)体育行政部门引进的优秀运动员。

4、向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申请迁入

第八条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城市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教职人员,经其宗教活动和机构同意或者经其宗教机构同意,可以向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申请迁入宗教场所、宗教组织和宗教机构的集体家庭。

5、向侨务部门申请

符合回国定居条件的华侨可以向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6、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一)参加我市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非城镇户籍人员,应当持《综合户籍准入证》向其申请居留移民的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

(二)2016年12月31日前,已在市区购买75平方米以上完整商品房,并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过户: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至少3年,并依法与城镇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缴纳社会保险至少3年的;

(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在市区经营和开办企业3年以上,过去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依照前款规定申请的申请人应当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本文的内容是在苏州整理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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