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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措施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排放、收集、运输、处置和监督管理活动。

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材料,是指纸张、塑料制品、玻璃、金属、纺织品、家具、家用电器、电子产品以及其他适于回收再利用的固体废物;

(二)有害废物,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固体废物,如废弃小型日用电子产品、废弃涂料、废弃灯管、废弃日用化学品、过期药品、废弃银制品、废弃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等;

(三)易腐垃圾,是指易腐食品加工废弃物、食品残渣、瓜皮果壳、废弃食用油脂、枯枝烂叶、稻壳、藤本植物等家庭厨房废弃物、农贸市场有机废弃物以及家庭和农贸市场产生的农村可堆肥废弃物。

(四)其他废物,是指受污染的纸张、塑料制品、纺织品、灰土以及除可回收材料、有害废物和易腐废物以外的其他不能单独收集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循序渐进、覆盖城乡、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指导和协调解决垃圾分类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引导和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等义务。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项目的审批、备案或审批工作;

(二)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纳入财政预算;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选址的规划和管理实施;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的保护;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新建住房和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七)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和幼儿园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推广工作;

(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农村推广利用可堆肥垃圾制成的有机肥;

(九)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等行业管理。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指导工作,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和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所在居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引导居民实施生活垃圾减量化和分类投放,引导和督促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环境卫生、物业服务、可再生资源和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开展本行业的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标题: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推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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