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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2015年12月23日,苏州市教育局正式发布了《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入学积分实施细则(试行)》。该规则将于2016年1月15日生效。

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管理,切实做好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工作,提高教育公共资源均等化服务效率,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录取分数线是公立学校根据当年参加分数线管理的流动人口累计分数和公立学校起始年级可获得的学位数量,由高到低,安排适龄儿童进入义务教育阶段的一种录取管理方法。

第三条市辖区(吴江区除外)流动人口积分招生工作按照“统一领导、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苏州市教育局负责政策制定、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整体招生管理。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襄城区按照本细则组织实施本地区积分准入管理。

第二章招生管理

第四条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对流动人口子女开放的公立学校和服务区。

第五条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节假日除外)受理流动人口提交的入学申请和各类证明材料。在确认原始文件的真实性后,将申请人的信息录入“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录取栏”,建立积分录取档案,并出具录取回执。那些已经获得初始等级的人将不会被接受。4月30日前,申请人将前往其管辖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签字确认分数。

苏州市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

第六条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应按学校对申请信息进行分类,并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流动人口点管理办公室。5月10日前,区流动人口点管理办公室将按镇(街道)、学校收集全区申请信息,并报送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资源分布和登记人口数量,科学预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可为流动儿童提供的0+以上学位数量。5月20日前报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市、区流动人口点管理办公室于6月10日前统一向社会公布。各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吸收的流动人口子女比例或数量应逐步增加。

第八条各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分为镇(街道),根据积分对申请人进行排名。排名结果经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将在6月15日前对符合积分录取分数线要求的录取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如有异议,流动人口应在公示期内向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提出,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应在公示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答复。

第九条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应在6月30日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

第十条各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他对流动人口子女开放的学校的空学位状况,按照积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未能进入申请学校的流动人口子女进行协调和调整。经协调调整的学生名单应在7月5日前公布,并发给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不再安排不服从。

第十一条已取得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有效法律文件取得房屋所有权(商业、办公、工业、车库等非住宅房屋除外)且实际居住在当年义务教育学校之前的流动人口,统一办理入学登记手续,符合《苏州市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工作意见》关于住房相关要求的,不再参与积分管理入学申请,并按其合法固定居住地就近入学。

第十二条2016年1月1日前在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小学和初中就读并取得学生身份的流动儿童,可在同一学习期间内无分升至高中一年级。上述对象的小学毕业生需重新参与积分管理,申请公立初中录取分数。

第十三条政府引进的归侨、侨眷、现役军人子女和高层次紧缺人才子女来江苏接受义务教育,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标题:苏州市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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