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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今天(2020年2月28日)苏州市住房和建设局下发了《关于应对疫情,确保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确保房地产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这是一个房屋企业和购房者的问题!

各市、区住房和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房地产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因疫情影响盲目“抢工期”,造成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等二次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已于2020年1月24日前完成并已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的房地产项目,如初步规划、建设程序、项目进展等。受突发疫情影响,申请预售时原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按投资额计算,预售申请完成25%以上(房地产信用等级为“D”的企业按原标准执行)。其中,对于土地交易价格超过市场指导价,在项目结构封顶或竣工验收后必须预售(售)的项目,可以适当提前申请预售时间节点。具体标准是:按照正常合理的建设周期,缩短我市一级防疫反应时间。

苏州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应对疫情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二、分期出售的项目每期预售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调整为高层、小型和高层商品房不低于2万平方米,多层商品房不低于1万平方米。

三、因疫情影响造成土地出让项目建设延期复工,不能按期完成的,竣工时间将相应顺延;对于不能按期竣工验收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将延长交付期限。延长时间根据我市一级防控响应时间确定。

四、根据上级《关于分阶段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的有关精神,本市非居民家庭在苏州市、太仓市、昆山市购买房屋,在防疫期间符合缓缴和免缴社会保险费条件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证明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实,购房资格审查视为正常支付。

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房地产长效机制的重大战略决策,坚持“房子是为了生活,不是为了投机”,科学把握和准确落实政策,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本通知适用于市辖区,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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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苏州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应对疫情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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