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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为进一步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将部分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相关政策予以豁免如下。

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中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1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相关政策作如下减免:

一、进入医疗器械紧急审批程序且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缴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于进入特殊药品审批流程、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2019-nCoV)的药品,将免除药品注册费。

二、免交航空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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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苏州免除流行病相关医疗器械和药品的产品注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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