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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苏州要求各类企业在2月9日24: 00前不得复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提前复工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县(市)、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管委会;市直各委、局、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部门的要求及苏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第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苏郑川发(2020)20号)的最新要求,各类企业不得在2月9日24点前复工。除与保障公共事业(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行业)、防疫(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等行业的生产和销售)、人民生活需要(超市、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等行业)以及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相关企业的经营有关的以外。

苏州市关于落实主要职责、延缓企业复工、加强防疫工作的通知

二、春节期间未停产的企业,经当地县(市)和区政府审核批准,可以维持现状继续生产,同时必须严格做好防疫和控制措施。

三、各地要坚决落实属地责任,成立由工商、人文、商务、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企业防控工作组。,负责监督管理企业的复工和防疫相关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夯实企业防疫主体责任,督促辖区内所有企业采取有效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确保社会稳定有序。各企业应对返乡员工进行逐一登记,加强全过程管理,实施检疫和卫生防护,确保安全返岗。

苏州市关于落实主要职责、延缓企业复工、加强防疫工作的通知

从重点疫区返回苏联的企业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在家中或企业集体宿舍隔离14天的要求。隔离期结束后,只有在没有感染症状的情况下才能开始正常工作。有关企业和各地要为企业职工的隔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重返工作岗位企业应每天监测和报告员工的身体状况。一旦确诊或疑似病例发生,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企业必须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提前复工,企业必须向其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政府审查并报苏州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复工。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复工的监控。对未经批准提前复工或未按要求落实防疫主要责任的企业,要依法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的工作要求,步调一致,团结一致,坚决打赢这场防疫和控制战争。

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指挥部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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