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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4月1日电(记者林浩) 4月1日,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广西贺州市前副市长毛绍烈受贿、滥用职权案件一审公审,以受贿罪判处毛绍烈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万元。 决定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毛绍烈有期徒刑4年的有期徒刑17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万元。
另外,法院没收毛绍烈退出的赃物人民币753.6万元(缴纳给检察机关),缴纳给国库,继续追缴毛绍烈受贿犯罪所得赃物,未退出部分人民币323.6万元,没收给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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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1996年至2012年,毛绍烈利用原县贺州市委副书记兼政法委员会书记、钟山县长、县委书记、贺州市副市长等职务的便利,受他人委托,建设工程项目,亲

此外,毛绍烈2002年至2010年担任钟山县委书记、贺州市副市长期间,滥用职权,钟山县新世纪广场商业步行街分区土地出让金损失人民币609.2628万元,国家在贺州市天利花园项目防空地建设费64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毛绍烈作为国家职工,为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求附属机构和个人的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金额为人民币1077.33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另外滥用职权,国家财产损失人民币673.382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毛绍烈一个人犯了两罪,要数罪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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