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808字,读完约2分钟

【指南】:苏州市工伤保险新政策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新政策将调整工伤行政确认和工伤待遇的地方授权、相关程序和证据材料。

据苏州发布的微博报道,最近发布了最新的《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实施!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有关措施的基础上,对工伤行政认定和工伤待遇的地方主管部门、相关程序和证据材料进行调整。

焦点:上班途中受伤的证据可以被确认

新的《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工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的,可以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工作时间证明、居留证明、通勤路线图、事故处理文件、人民法院结论性意见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生效判决书,申请工伤认定。

其中,事故处理文书包括交通事故鉴定书、事故证明、报警证明或交通事故拒绝通知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

简化工伤认定的申请方法

新的《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吴中区和襄城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最初,这些地区的工伤认定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此外,当地就业管理机构也应履行受伤工人的监护职能。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关闭的,由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就业管理机构委托一至四级工伤保险职工建档,并在办理退休手续前承担全部日常管理工作,纳入社会化管理。

工伤津贴与养老金的关系

新的《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完善了工伤职工的养老和医疗待遇规定。《条例》实施后,已完成工伤认定并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工伤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止支付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金。退休前基本养老金低于本人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补足差额。

确定工伤的时限最多可延长30天。

申请工伤认定的延长期限也已明确。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用人单位可以延长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推荐阅读:解读苏州工伤保险最新实施办法

标题:苏州新工伤保险政策于2017年元旦实施

地址:http://www.slqncy.com/szxw/38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