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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近日,市人民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在防治新皇冠肺炎过程中帮助企业再就业和恢复生产的若干政策意见》,该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并正式向社会发布。

新关市肺炎疫情防控中帮助企业复工分娩的几点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的若干政策措施》精神,促进经济平稳流通和稳定可持续发展(苏[2020]15号)、《市政府关于开展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服务的三项机制的通知》(府发[2020]19号)等文件,重点关注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就业问题, 为帮助企业有效有序地恢复工作和生产,保证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平稳运行,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苏州市在新关肺炎疫情防控中帮助企业复工分娩的政策意见

一、就业补贴政策的实施

企业吸收登记失业人员半年以上,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对经市工商局认定的重点防疫保障企业和经市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开始生产和发放急需的防疫物资的,按在职参保职工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同一参保职工的上述两项补贴不能重复申请和享受,应从扩大失业保险试点支出范围资金或就业补贴资金中列支。

苏州市在新关肺炎疫情防控中帮助企业复工分娩的政策意见

第二,增加援助以稳定岗位

加大失业保险退保力度,首先落实2020年失业保险退保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交通、文化旅游等服务企业,如坚持不裁员或裁员,可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1至3个月的失业保险补贴。为劳务派遣企业申请岗位稳定和返岗政策开辟绿色通道,劳务派遣企业不得提供书面承诺的相关补贴资金归属协议等材料。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稳定就业,保障基本生活支出。

苏州市在新关肺炎疫情防控中帮助企业复工分娩的政策意见

三、实行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市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困难的十项政策意见》(扶苏[2020]15号)中关于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范围,将扩大到所有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具体操作办法按照《新型冠状病毒城市受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实施细则》(苏人保[2020]1号)执行。

苏州市在新关肺炎疫情防控中帮助企业复工分娩的政策意见

四、开辟绿色交通通道

为市、区认定的再工程企业组织招聘、返工、运输开辟绿色通道。对于需要提供指定服务的再工程企业,在公交管家“再工程企业返苏人员运输需求服务平台”中提交运输需求,按照再工程企业返苏人员保障方案组织运输。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外来务工人员和确定就业岗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落实疫情防控要求,通过上述平台提交交通需求,并按照返乡企业返乡务工人员的人员保障方案组织交通。

苏州市在新关肺炎疫情防控中帮助企业复工分娩的政策意见

五、满足规模就业的需要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落实防疫要求,为全市企业输送农民工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各级政府可制定补贴政策,由市财政拨付城镇就业补贴资金给予补贴。地方政府可以对引进一定规模劳动力、落实防疫要求、保证就业成绩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扩大就业补贴范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介绍员工到重点企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2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将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介绍补贴。

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利用苏州综合金融防疫专版融资,督促金融机构对企业防疫给予特殊优惠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降低重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融资成本,贷款利率将比原水平低5% ~ 10%。如果上述政策没有明确的实施时限,一般在新皇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国家和省文件中有明确实施期限的,按相关标准执行。具体政策口径由市人民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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