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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吴江市严厉打击新发肺炎疫情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苏州新闻网为您带来公告。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反应的要求,为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蔓延,坚决打赢这场防疫和控制战争,根据国务院、江苏省人民政府和苏州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命令和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吴江市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首先,确诊患者、病原体携带者和疑似患者必须自愿接受隔离、强制隔离或在指定医院接受治疗。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服从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给予行政处罚。故意或者过失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密切接触患者等按照集中医疗观察点的要求接受医学观察,不服从管理的,依法强制执行;根据要求需要进行家庭医学观察的,应遵守家庭医学观察的规定。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给予警告或者行政处罚。拒不合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在到达吴江前两周内,有与湖北地区接触史,接触过湖北地区人员或接触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在到达吴江当天应主动向交通检查站、车站、社区(村)、单位或宾馆等居住场所报告健康状况,如实填写健康登记表;对于14天内无发热等相关症状的患者,如果不具备条件,联系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集中医学观察。当出现发烧、咳嗽和气短等不适症状时,应戴上口罩,前往最近的发烧诊所。对不符合防疫要求,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吴江市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检查人员必须配合重点路段、部位和场所的防疫检查。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给予警告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妨碍公务罪的刑事责任。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碍实施紧急车辆通行,强行闯入警示带、警戒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妨碍公务罪的刑事责任。

六、编造虚假疫情、警情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他人传播,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诫勉,或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给予行政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捏造、故意散布虚假信息罪的刑事责任。

吴江市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停止工作、停业、关闭场所、停止活动等防治措施的决定、命令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在防治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管理、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

九、在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治产品和材料,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假冒伪劣药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分别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防疫和控制期间,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我在此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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