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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苏州市人民协会正在开展疫情防控行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月29日15: 24发布的《关于做好防疫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原文如下: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技工院校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重要决策和部署,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要求,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地位,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观,狠抓疫情防控落实,坚决履行护土职责、护土责任、护土职责。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防疫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

第一,要充分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对于患有肺炎的患者、疑似患者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或者由于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如推迟复工)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应当延期至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期满。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防疫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

(二)保护劳动者的工资和报酬权益

2.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用人单位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3.因误工或者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按照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市的规定做好防疫工作,为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鼓励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参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照顾和奖励。

4.在政府采取推迟复工等紧急措施后,如果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而关闭,则视为劳动者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天)内提供了正常工作并支付了工资。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按照双方新商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的生活费。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防疫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

(三)合理安排未复工的职工休息和休假

5.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防疫原因提前停薪留职的员工,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排补休。如果不能安排补假,我将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

6.政府采取的推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用人单位经与员工协商后,可以优先为未能及时复工的员工安排带薪年休假。其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但未满20年的,年假应为10天。对于已满20年的员工,年假为15天。在带薪年假期间,雇员享有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四)保证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7.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采取调整工资、轮岗休息、缩短工作时间、等待工作等措施。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定岗位的返还。

8.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实行综合工时计算制度,通过集中作息维持正常生产经营。

(五)加强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和调解

9.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努力解决初期劳动争议,积极引导受疫情影响的劳动争议当事人通过省级劳动争议调解服务平台申请调解,充分利用电话调解、网络视频和互联网平台调解等非接触式即时沟通方式解决异地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会的次数。当事人因疫情不能在法定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中止,仲裁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期间的理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因疫情影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在法定期限内难以审理的,审理期限可以相应顺延。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防疫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

二。实施社会保障措施

10.为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落实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根据苏州市《关于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复工时间的有关规定》,各地可于2020年2月对职工社会保险业务的申报、结算期、征缴期和领取期进行适当调整。 及时通知公众,确保社会保险业务平稳有序发展,确保正常参保单位和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疫情影响。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防疫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

11.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医疗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等要求,密切跟踪新冠状病毒防治工作中医疗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情况,会同卫生委员会、财政局等部门相互通报相关信息。在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治工作中,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死于新型冠状病毒的,按规定视为工伤。用人单位对上述对象申请工伤认定,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3日内完成认定。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防疫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

12.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国家卫生安全委员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本为准)涵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将暂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上述工伤认定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保机构应当开辟工伤待遇快速支付渠道,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待遇;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标准缴纳工伤保险待遇。各地要按照防疫要求,推迟实施劳动能力鉴定集中体检,相应推迟劳动能力鉴定完成时限。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防疫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

三、大力推进人民群众社会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

13.有序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在疫情不缓解期间,全市各级公共和商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暂停组织本地现场招聘活动,暂停跨地区海外招聘和劳务合作活动,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必须落实防疫责任和措施,通过网络开展招聘工作。

14 .大力宣传服务不满足事项。各地要推动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频率较高的个人和社会服务事项进行网上处理和掌上处理,在各地通过微信公众号码或网上申请平台实现网上查询和处理,通过邮件发送相关材料,尽量减少现场处理环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机构要加强对不符合条件的业务和渠道的宣传,及时发布网上业务目录并及时更新。畅通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政策咨询渠道。加强各类窗口服务单位疫情防控,做好日常消毒和防护工作,避免人员密集业务的发生。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防疫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

四、落实防疫人员补贴政策

15.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防控人员临时工作补贴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6)第4号),对直接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治疗、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环节的各类一线人员实行补贴政策。根据员工的工作条件和接触对象,标准分为一档300元/天和二档200元/天。对在疫情防控中承担重要职能、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江苏省其他机构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苏仁生(2011)158号)等文件,增加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非工作人员和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同等享受临时工作补贴,并可享受加班费。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防疫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

五、做好技工院校和培训鉴定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

16.在疫情不缓解期间,全市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和技能鉴定机构将暂停组织线下集中服务,并做好相关人员的宣传和讲解工作。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有效防控技工院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紧急通知》(苏人社明电[2020]4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技工院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春节后,全市各类技工院校推迟开学时间,取消开学前所有学生返校活动,开学时间按市政府有关通知执行。各技术院校应高度重视疫情的预防和控制。高校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管理职责。我们应该提前制定应急计划,大学领导应该在寒假期间带领团队值班。我们将充分了解教师、学生和工作人员在寒假期间的流动情况,加强与教师、学生和工作人员所在地区卫生防疫部门的合作,及时准确掌握信息,密切关注重点防控环节,不举办聚集活动,认真落实传染病防控各项要求。各高校要认真做好校园卫生防疫工作,提前对校园生活和学习的重点区域进行消毒灭菌,并提醒师生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学校医务室应备有足够的相关药品,并在开春前后向学生和家长广泛宣传,以提高预防意识。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防疫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

六、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17.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自觉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措施,努力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18.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形势分析和应急响应。在疫情防控过程中,要密切关注疫情,及时分析判断,准确掌握人和社会工作情况。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要抓紧做好节日后从疫情高发地区返乡农民工的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监测、宣传和服务保障,暂停“春风行动2020”和就业援助月现场活动。加强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的劳动就业指导服务,强化劳动关系风险预测和预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就业监控,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为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查处克扣工资、无故拖欠工资、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防疫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

七、加强疫情防控的组织领导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了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办公室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防疫控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协调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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