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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苏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是什么?各种被保险居民的融资方式是什么?请注意这篇文章,以获得更详细的解释。

1.苏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是什么?

答:下列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其他地方养老待遇(或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2)老年被征地农民和劳动年龄被征地农民中的老年人。

(3)在本市登记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不参加劳动年龄范围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在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学、特殊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不含初中)学习的学生和儿童。其中,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非居民子女应当遵守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五)未入学的18岁以下儿童和婴幼儿,父母在本市注册并在本市注册的外国学校学习的中小学生。

⑥全日制本科生和非在职研究生、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学生、在本市各高等院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学生、在本市注册永久居民在外国大学学习的子女(以下简称大学生)。

⑦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

2.各种被保险居民的融资方式是什么?

答:不同参保居民的融资方式有:

(1)老年居民、学生、儿童和大学生按确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各级财政负责财政补助部分;

(二)2007年1月1日以后迁入本市户籍不满10年的失业人员和老年居民不享受财政补贴,按照老年居民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的总和全额支付;

(三)老年被征地农民和劳动适龄被征地农民按照征地补偿的有关规定,由土地管理部门在征地时从征地费用中列支资金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如果缴费中断,如何续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非从业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应继续缴费。中断支付的,应当退还续保期间的保险费。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如何折算?

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养老金条件的参保职工,在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审批手续时,可按比例折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5.非就业居民医疗保险的门诊治疗是什么?

答:非从业居民在结算年度内在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1000元以内的以下比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

(1) 60%的承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等基层医院;

(2) 40%的非承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院;

(3)县(区)级医院和专科医院占40%;

④ 35%在市级以上医院。

6.儿童和大学生的医疗保险门诊治疗是什么?

答:在学生、儿童、大学生结算年度,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1000元以内补助60%。

7、参保居民门诊具体的治疗项目是什么样的?

答:参保居民在结算年度内在门诊发生的特定门诊项目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结算:

(1)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疗和放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累计在20万元以内的,按90%的比例结算。参保居民在8000元以内的恶性肿瘤恢复期内,支付90%的肿瘤辅助药物和中药饮片费用。

(二)使用精神治疗药物治疗重度精神病的费用在2000元以内100%结算。在精神病医院住院没有最低标准。

(3)老年性白内障门诊白内障超声乳化及人工晶体植入费用在3800元以内按90%结算。

(4)再生障碍性贫血专科用药费用在8000元以内按90%结算。

(5)血友病患者使用的专用药物,在60000元的限额内按90%的比例支付。

8.参保居民的住院治疗是什么?

答:参保居民结算年度在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结算:非从业居民首次住院起付标准按退休人员标准执行,当年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

儿童和大学生的最低住院费用标准为500元。超过最低支付标准,在4万元以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5%的比例结算;超过40000元至100000元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80%的比例提取;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提取。在结算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医疗费用超过20万元的部分。

苏州居民新医疗保险条例15题15答

9.员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的住院治疗有什么区别?

回答:

(1)不同住院起付标准;

(2)不同的结算和支付比例;

(3)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职工医疗保险没有最高支付限额。

10.参保居民的生育待遇是什么?

答:如果参保居民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定生育条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按照定额标准补贴其生育和产前检查费用。

11.如何支付居民医疗保险?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支付。非从业居民将在下一个结算年度(1月至3月)申报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和大学生将在9月至11月申报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的申报和支付期为出生后3个月内。

12.居民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费是如何收取的?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年征收。在校学生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学校和托幼机构收取,然后上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他参保人员由劳动保障服务站代收或委托银行代收。

13.居民医疗保险的结算期限是什么时候?

答:无工作的居民是在次年的4月1日至3月31日,而儿童和大学生是在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14.居民何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答:参保居民应在规定的申报和缴费期限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并从下一结算年度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果在规定的报告期内未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则在下一结算年度暂停医疗保险待遇。

15、参保居民在规定的申报缴费期限内能否缴纳保险费?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在结算年度内的当年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年度标准费用后,从次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达到保险年龄;

(2)户籍迁入城市;

(三)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失业的;

(4)被认定为严重残疾的;

(5)出生后三个月内。

标题:苏州居民新医疗保险条例15题15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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