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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7月27日苏州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护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协调城乡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待遇享受、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

第四条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基本保险、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多渠道筹资、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和义务相适应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逐步推进市级统筹。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投入。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咨询委员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目标、规划和各项政策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具体承办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及其使用有关的医疗保险事务,并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等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并监督基金收支;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进行监督。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民政、公安、教育、地税、CDPF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标题:阅读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16年新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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