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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近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调整2016年苏州市城镇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主要涉及六项重大调整。请注意这篇文章的细节。

[苏州市城镇医疗保险政策六大调整]

1、增加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职工个人账户金额

全年记录标准提高50元

(1)70岁以下1150元至1200元

(2)70岁以上(含70岁)的,价格从1350元涨到1400元。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从1600元增加到1650元。

2.提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限额

(1)在职职工由3500元增加到3800元

(2)享受医疗保险退休福利的职工人数从4000人增加到4500人。

3、调整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比例

非从业居民门诊医疗费用1000元以内的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承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指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和乡镇等基层医院的医疗,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60%的标准给予补助。

(2)非承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及其他基层医院的医疗,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40%的标准给予补助。

(3)在区(县)级、专科医院就医的,按40%的标准补贴。

(4)在市级和市级医院就医的,按35%的标准补贴。

注:参保学生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条件的门诊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1000元以内的补助比例调整为60%。

4、增加重症精神疾病的具体项目

增加两种疾病:

(1)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

(2)癫痫引起的精神障碍

5、调整老年性白内障门诊具体项目标准

门诊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状体植入术,门诊特定项目价格限制从3500元提高到3800元(其中白内障超声乳化2800元,人工晶状体1000元)

6、调整家庭病床门诊具体项目标准

家庭病床设置条件的变化:

(1)年龄限制从70岁放宽到60岁

(2)每个结算周期的结算限额从3000元增加到4000元,其他条件和结算规则不变。

[新政策的实施]

实施日期:2016年4月1日

标题:苏州城镇医疗保险政策的六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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