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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8月15日,苏州市住房和建设局等9个部门联合发布了《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行为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计划》,重点针对4个领域的31项违法行为。

2018年,苏州房地产市场将重点查处31起违法行为:

一、房地产投机

1.以营销渠道的形式捆绑销售,从底层做起,垄断住房供应,操纵住房价格;

2.进入销售环节后,物业囤积居奇;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渠道编造和传播房地产虚拟信息;以雇人制造哄抢房屋的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物价;

4.通过变更预售合同和购买房屋对未交付的商品房进行投机倒把。

5.通过提供“首付贷款”或采取“首付分期付款”等形式,非法提前或变相提前为房地产投机者首付;

6.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售后包租、促销回扣和管理行为;

7.房地产中介机构与投机性房地产集团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8.在执行房地产管制政策期间,避免向没有资格购房的群体买卖房屋。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违法行为

(一)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向买受人隐瞒抵押、扣押等限制交易信息;

2.促进不同房价的“阴阳合同”的签订,避免房屋交易的税费;

3.由于限购政策的限制,在知道买方不具备购买资格的情况下,诱使当事人签订购买合同,并在当事人未达到购买意图时,通过不退还定金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4 .为当事人骗取购房资格提供虚假材料和便利的;

(五)非法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的;

6.采取威胁、恐吓、胁迫等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挪用租赁房屋的保证金或定金;

7.强制提供代理服务和担保服务;

8.未经客户委托发布房源信息,违反规定提供房源信息列表服务的;

9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捆绑收取担保费(贷款服务费),超额收取评估费;

10 .房地产租赁机构接收高价进房委托、低价出租的不正常经营行为。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行为

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买受人应当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认购费、诚意金等。通过认购、认购、预订、编号、售卡、银行预存款等方式向买方收取。

2.不按政府备案价格实行一房一价要求出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买者合法权利(如捆绑停车位、装修、购买定金超过购买者应支付的定金数额)等方式,变相实行提价或者恶意增加购买者负担的行为;

3.由于限购政策的限制,在知道买方不具备购买资格的情况下,诱使当事人签订购买合同,并在当事人未达到购买意图时,通过不退还定金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4 .为当事人骗取购房资格提供虚假材料和便利的;

5.限制、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抵押贷款;

6.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法律义务,增加买方的责任,排除买方的合法权利;

7.无偿土地出让价格、闲置土地、囤积土地进行投机倒把、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等违法用地行为。

四、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的行为

1.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扭曲相关房地产政策,误导买家的市场预期;

(二)发布虚假的房屋资源和价格信息,欺骗和误导购买者;

(三)未经许可或者备案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的;

4.承诺在房地产广告中购买户口、就业、升学、社会保险等事项;

5.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地产升值或投资回报;

6.发布虚假和谐音的广告语言(如:X城市的追求和“上升”的声音),迷惑人们,诱导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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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8年苏州房地产市场31大违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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