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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苏州7月24日发布最新版限购政策!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扶苏〔2019〕61号

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管委会;市直各委、局、直属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有效解决当前苏州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抑制房地产投机,稳定市场预期,市政府进行了调研。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扶苏[2016]119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的通知》(扶苏[2016]150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可持续发展的补充意见》, 《苏州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意见》(扶苏〔2019〕38号),现就进一步促进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制定如下:

苏州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

一是进一步加强土地流转管理。

加强土地供应保障,严格执行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确保土地市场供需适度。严格执行土地收购自有资金申报核查制度,招标企业应说明土地收购资金来源并做出承诺。住宅用地出让的投标保证金调整为30% ~ 50%,具体在出让公告中确定。投标人申报自有资金不实的,取消中标资格,没收保证金或终止转让合同,没收保证金,并将投标人的相关违法行为纳入企业诚信体系。鼓励住宅用地实行“限价房、限价房”出售。

苏州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

第二,调整居民购买政策。

非居民家庭在苏州市、昆山市、太仓市申请购买第一套住房时,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提供苏州市内连续2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者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三、扩大实施住房转让限制的范围。

苏州将实施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转让限制。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苏州市区内新购置的商品房项目(包括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开始网上签约的项目),自取得房产证之日起3年后方可转让。二手房只有在购买者通过5年的市场交易取得新的房地产证后才能转让。

四、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税收管理。

加强房地产贷款的宏观审慎管理。在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基础上,金融监管部门共同督促银行机构将房地产贷款在新增贷款中的比重控制在合理水平。对明显违反宏观调控政策的行为,要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提清算管理,实行预售备案价格警戒线管理。综合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监管和税收征管。

苏州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

本意见自2019年7月25日起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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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苏州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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