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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7月24日晚,苏州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附加内容是什么?请看下面!

原件:苏州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原件)

第一,调整居民购房政策

(有限购买和升级)

非居民家庭在苏州市、昆山市、太仓市申请购买第一套住房时,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提供苏州市内连续2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者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政策解释:

1.范围对象:

苏州、昆山和太仓的非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一套住房。

2.购买条件:

应提供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连续2年以上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3.社会保障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范围:

指苏州市范围,包括苏州市(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和昆山、太仓、常熟、张家港。

二、扩大实施房屋转让限制的范围

(销售限额扩大)

苏州将实施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转让限制。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苏州市区内新购置的商品房项目(包括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开始网上签约的项目),自取得房产证之日起3年后方可转让。

二手房只有在购买者通过5年的市场交易取得新的房地产证后才能转让。

政策解释:

1.范围对象:

限制苏州市区内,即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苏州高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内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的转让。

2.新房转让条件: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已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的市区内新建商品房项目,包括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申请草签的商品房,自取得房地产证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3.二手房转让条件: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二手房只有在购买者通过5年的市场交易取得新的房产证后才能转让。

原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凭证已由买卖双方草签并提交限购验证,买卖双方已签订认购协议或购买合同,并能提供已付房价款(包括首付、首付或部分房价款),且上述资料已于2019年9月30日前提交交易管理部备案,原政策仍适用。

(本意见自2019年7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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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苏州房地产市场监管2019附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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