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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为进一步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将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关于支持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为进一步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而新购置的以防疫为重点的相关设备,允许计入当期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防疫和重点防护材料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补贴。

本公告所称“增量津贴”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的最终津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防疫重点保护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三、纳税人运输防疫控制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材料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亏损,最长结转期限为5年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景区管理)四大类,具体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2020年困难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必须占总收入的50%以上(不含非税收入和投资收入)。

五、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以及向居民提供基本生活资料的快递服务所得,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执行。

生活服务和快递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的说明》(财水[2016]3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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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标题:苏州疫情相关材料及所得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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