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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本文来源于8月9日下午2点在苏州召开的关于如何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截图以政府最终发布为准。

最新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正式版)

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销售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在保持城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方便快捷地满足各类消费者的购房需求,现就有关实施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城市住户居民家庭

根据本市相关购房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销售机构)将在网上草拟电子合同文本,并在核对购房人(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后设置合同密码。

被购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居住登记信息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销售机构)打印《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存量房销售合同》)并归档,完成网上签约过程。

二、本市非居民家庭

(一)首次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房或存量住房)

根据本市相关购房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销售机构)将在网上草拟电子合同文本,并在核对本市市区(包括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工业园区)首次购房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及其他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后,设置合同密码。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对房地产登记系统、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和存量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进行审核后,将打印《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存量房销售合同》)并归档,完成网上合同签订过程。

(二)购买第二套住房(包括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

1.根据本市相关采购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销售机构)应当对在本市市区(含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购房人,在购买之日前2年内,核对其在苏州累计一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完税证明(不含含含补缴字样的完税证明材料), 高新区和工业园区),填写《买方基本信息收集表》(见附件),在线草拟电子合同文本,并设置合同密码。

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销售机构)或购房者应及时持《购房基本信息收集表》及表中所列的相关材料到拟购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购房资格审查。

房地产中介机构或购房人应当自网上拟定电子合同草案文本并设定合同密码之日起30日内,持《购房人基本信息收集表》及表格所列资料到拟购存量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购房人资格审查。逾期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重新提交材料。

3.被购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居住登记信息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销售机构)应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归档,完成网上合同签订过程。

(三)对违反购房限制购买房屋的,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购房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标准化现场管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销售机构)应在销售点的详细位置张贴相关采购政策规定的提示标志,并列出各类买家需要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以便买家进行比较和准备。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实施经纪业务的场所参照执行。

四.违反的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销售机构)已采取暂停网上签约、记录信用档案、视情降低信用等级等行政措施,积极履行本通知规定的检查购房人资格的职责,或以欺诈或伪造的方式参与并配合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人骗取购房人资格。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者进行了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6年起执行。

注:本文摘自8月9日下午2点在苏州召开的关于如何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截图已经曝光。

曝光图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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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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