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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苏州新闻网带来了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相关问题的原始通知。请注意这篇文章的细节。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国家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支持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安排,现就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在不实行“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个人商业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原则上为25%,各地可以下调5个百分点;对于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尚未结清的家庭,最低首付比例应调整至不低于30%,以改善居住条件,并再次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

对实行“限购”措施的城市,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二是在此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应按照“分类指导、就地落实”的原则,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引导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辖区内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最低首付比例。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最低首付比例要求,以及该机构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政策、风险防控因素,并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具体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

第四,加强住房金融的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房地产贷款资产质量、区域集中度和机构健全性的监测、分析和评价;督促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房地产形势变化和地方政府监管要求,及时调整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住房金融业务稳定运行和地方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原件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副省级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2月1日

标题: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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